人民法院決定審理當事人的上訴后,要做哪些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報送的提起上訴的上訴狀、答辯狀,原審案件的案卷和有關材料后,在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組成合議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及案卷材料后,應當組成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合議庭的組成成員為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合議庭組成人員首先應當審查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的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是否符合規(guī)定。對無上訴權的人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定予以駁回;更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上訴人,對上訴狀內容欠缺的,通知補正。對超過法定上訴期限而原審人民法院未裁定駁回上訴而直接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應當裁定駁回上訴。即使發(fā)現(xiàn)原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應當進行第二審程序。
3.查閱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調查。合議庭在對上訴行為審查之后,應當審閱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時可作調查。其目的是審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是否有錯誤,上訴人的請求及理由是什么。
4.決定是否開庭,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對上訴案件,經過閱讀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運行判決、裁定。合議庭對上訴案件,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確定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合議庭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訴訟參與人;對公開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連同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