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