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計稅方法繳納稅款,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shù),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文件中所附的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對于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額”,就其余額按上述辦法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稅款。
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納稅人已經(jīng)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優(yōu)惠,按照規(guī)定,今年第四季度發(fā)放的獎金,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