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nèi),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dá)到正常工作時間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