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object>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暫行規(guī)定》(深府辦函〔2012〕40號)和《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深人社規(guī)〔20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