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理解、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tǒng)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條之一(《修正案(三)》第4條)//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7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62條之一(《修正案》第1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決定》第1條//騙購外匯罪
第229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第236條//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條之一(《修正案(三)》第8條)//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條(《修正案(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條第1款第2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