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 2001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
二、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span>
三、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span>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span>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span>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改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guān)、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span>
七、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協(xié)助將財產(chǎn)轉(zhuǎn)換為現(xiàn)金或者金融票據(jù)的;(三)通過轉(zhuǎn)帳或者其他結(jié)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zhuǎn)移的;(四)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span>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