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
一、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nèi),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8163元。單位和個人超過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diào)整為217953元(含本數(shù));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的4%標準內(nèi)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shù)不得超過18163元。超過規(guī)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渡钲谑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diào)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fā)〔2014〕138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fā)〔2014〕137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