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三、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guī)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jīng)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xù)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guī)定追補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事項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