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三個月前,尚在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的我,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公司必須戴帽操作的規(guī)章制度,導致頭發(fā)卷入機器,造成頭部受傷。雖經(jīng)搶救花費5萬余元費用,但仍然落下八級傷殘。
當我以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要求公司給予工傷保險賠償時,公司卻斷然拒絕。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我并未轉正,其無需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加之我違章操作是造成傷害的關鍵所在,我無權將由此產生的后果轉嫁給公司。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楊欣蓮
楊欣蓮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而你的情形恰恰與之吻合。
該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奔垂恼J定并不過多地考慮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只有具備其中三種情形之一時,才不按工傷處理。除此之外,不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fā)生工傷,都應給予工傷待遇。因此,你雖是因為違章操作致殘,但因并不在上述三種情形之列,仍應按工傷論處。
另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只要有的存在,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而勞動關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雖然你屬試用期員工,但并不排除公司已經(jīng)對你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間已建立勞動關系,公司無權以你屬試用期員工為由,拒不為你辦理工傷保險。
再者,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惫疚礊槟戕k理工傷保險,其應當按照工傷待遇標準向你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