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員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是不得辭退員工的。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辭退三期女性員工,是屬于違法辭退,那么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xù)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若員工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至于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于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zhí)行專業(yè)委員會第11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百〇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女職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造成該女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女職工未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應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百〇二、女職工在“三期”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除要求經濟補償外,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三期”期滿的,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予支持。
一百〇三、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用人單位按該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計發(fā)。